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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地试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工作

【来源:】 2016.02.01

安徽省2015年四季度起开征VOCS排污费,确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业为试点行业。①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,即每污染当量1.20元。②对企业超标超量排放的,加倍征收排污费;对企业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%以上的,减半征收排污费。

2015年10月1日,北京市对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、汽车制造、电子、包装印刷、家具制造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。①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,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。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、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%(含50%),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,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;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,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,或挥发性有机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,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;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。 ②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,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。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后,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。

2015年12月16日,上海市制定了《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》,上海也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污收费。《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》出台,基本覆盖上海工业VOCs 重点排放行业,包括石油化工、船舶制造、汽车制造、包装印刷、家具制造、电子等12 个大类行业中的71 个中小类行业;收费标准逐年提升,自2015年10 月起(第一阶段)为10 元/千克,自2016 年7 月起(第二阶段)为15 元/千克,自2017年1 月起(第三阶段)为20 元/千克,表明上海政府对于VOCs 排放趋严态度(上海每年VOCs排放约50 万吨,占全国排放总量4%)。这些无疑加速了VOCs控制工作的进展,也推动了VOCs监测和治理行业的快速发展。

  江苏省制定石油化工、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污费征收标准。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.6元;2018年1月1日起,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.8元。

  湖南省2016年3月1日起开征VOCS排污费,确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业为试点行业。①VOCs当量值为0.95,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.2元。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,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。但对VOCs中的苯、甲苯、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,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。②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﹪以上的,减半征收排污费

2015年12月28日,河北省衡水市大气办出台《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治理工作的通知》,根据主要行业VOCs污染物排放量,结合衡水市实际,衡水市确定化工、玻璃钢、皮草加工、刹车片、橡塑、印刷、涂装、涂料、电子和生活服务业10个重点治理行业。

继北京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、市环保局发布《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后,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》开始在全国范围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进行试点,这标志着VOCs排污费正式开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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